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诉讼
文章列表

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之欠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2015年12月17日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xgzqzwls.com/
  未约定还款期限之欠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贷款人没有提出履行要求的,诉讼时效始终没有启动,只有在贷款人提出要求后,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二、应当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即借款的第二天起计算。由于法官对此认识不一,势必导致法律事实和关系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为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的司法信箱栏目对“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问的答复是: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时,就可以确立借款人还款的期限,该期限届满之日,贷款人就能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即日起计算。
  该答复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并不知道权利何时受到侵害,只有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而没有及时偿还之时,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二、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并在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过短,尤其在民间借贷中,从借款之日计算两年时效,等于限制当事人之间的不定期借贷只能是两年,显然不妥。
  笔者在研读之后认为,该观点颇值得商榷。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通说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维护社会民事关系的稳定;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三、便于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如果按上述第一种观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将不复存在。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表明贷款成立之时起,借款人就有履行还款义务,而贷款人也知道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借款次日开始计算。况且,贷款人要保障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催讨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其债权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成为一种自然债权。

  另外,《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4条第(4)项规定关于履行期限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合同之债。例如,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合同关系中,经结算而确定了欠款却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从结算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的理解,也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欠款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则势必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可见,作为借贷之债,就诉讼时效起算而言也不应有例外。不能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偏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使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存在着“有债必还”、“父债子还”等没有期限之债的世俗观念,我们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正确指引而使他们步入法制经济社会。综上所述,约定有还款期限的欠款应当自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应当自借款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

文章来源: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gzqzwls.com/art/view.asp?id=83727768779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法院申请执行书格式是怎样的
  • 2.欠款合同纠纷起诉费用如何收取
  • 3.花呗欠款诉讼程序怎么走
  • 4.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怎么计算?
  • 5.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