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陈高祥、肖欢欢、杨小谋、张新飞、周贺平等6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某。法院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某费480元,李某已预交,予以退回。律师意见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以上文章是由尊而光清债律师团从互联网为您整理! 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我,也可以通过个人资料里的联系方式联系我. 让我为您答疑解惑!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我局税收统计工作通过政府巡查验收2.纳税评估科保障性住房专项评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3.优化环境重实绩4.当你遭遇"赖昌星"应如何讨债,维护自身权益?5.迪拜财政首次与债权人讨论债务重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