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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机电设备企业反击行业潜规则

2017年7月14日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xgzqzwls.com/
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留尾款,被认为是行业的潜规则。留还是不留?一直令许多中小企业纠结。

    董某,杭州某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挑战行业潜规则,叫板丽水当地一家外资企业,状告其拖欠设备尾款350万元。18创富网创业导师、资深民商律师赵寻近日代理了此案件。

    事件经过

    2004年3月,董某与外资企业丽水青田某水电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董某负责这家公司的水利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调速器系统和励磁系统的设计、制造、厂内组装调试、试验、包装、运输、交货,现场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的指导和培训等事宜。

    合同约定:设备合同总价为7000万元,对方分七期向董某支付,依次为预付款、投料款、预埋件及管型座交货款、三台机组交货验收款,另有尾款350万元。

    董某陈述,合同签订后,他如约履行了合同书约定的义务,三台机组均已并网发电,其中,个别机组更换新的冷却系统后,于2008年11月7日恢复发电。

    对此,对方也予以认可。

    但董某在陆续收到对方支付的95%的设备款即6650万元后,剩下350万元的设备余款却迟迟没有收到。而按照合同约定,这笔设备余款至少应在2009年11月7日前全部支付给董某。

    董某曾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催讨,对方均予以拖延或不予理睬。

    律师调查

    目前投资小水电站的年回报率平均在8%至10%,小水电站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0至50年,收益相对稳定,继而激发了国外热钱的涌入。

    在调查对方企业的背景资料时,赵寻发现,被告丽水某水电开发公司就属于此种情况,它曾进行过一次股权变更,股份被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法人股东所购买(据说,该法人股东在国内其它地区也有多处投资),现已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公司。因此,董某多次打电话、发函件给对方,对方不予支付设备款的理由正是“公司已经变更,去找原来的公司要”。

    董某也回忆说,对方不讲信誉也并非偶然。虽然其注册资本金高达两亿元,但这家外资公司并不是董某想像中的那样“具有外资背景而更加可靠”,合同签订之后的首批设备款就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可当时董某很大意,他自认为“这种情形在业界很常见,对方可能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但生意总要做的”,主动遵守约定如期交付设备。直到整个工程完工后,对方又在最后一笔设备款上动手脚,以各种理由拖欠。这一次遭遇卡壳后,他才彻底醒悟。

    律师意见

    作为一家外资独资公司,来中国进行投资,应该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对中国的法律理应有所了解。但该公司以“公司(股权)已经变更”为由拒不支付设备款,实际上是一种托辞,或者是对中国法律一种“错误”的认知。因为被告是签约和对外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只是一种借口,并不影响其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原告已经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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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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