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1898650678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知识
文章列表

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

2017年8月7日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xgzqzw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文章来源: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8650678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gzqzwls.com/art/view.asp?id=88966163521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主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 2.苏州一季度个人住房贷款新增136.1亿元
  • 3.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 4.不同混合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 5.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