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苑简讯】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赵某某起诉迭某某借款纠纷案件被判支付15万元,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要求被告在10日内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3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情简介】2008年1月2日,被告因经营交通运输购买货车一辆,但资金不够,向原告赵某某借现金100000元整,并打借条 今借到赵某某现金壹拾万整。2008.元.2号 。2009年12月22日,被告迭某某由于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原告赵某某借现金50000元,并打借条 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2010年陆月份还清。2009.12.22号 。上述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赵某某委托朱军律师起诉到原阳县人民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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