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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债乙还法院执行款疑云

2018年2月27日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xgzqzwls.com/
    本文讲的是法院执行,2005年9月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划走了邓州市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巨款。...
    甲债乙还法院执行款疑云
    [核心提示] 2005年9月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划走了邓州市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5万元巨款。对此,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德顺感觉莫名其妙。
    三天后,唐德顺才明白:问题出在他的合伙人丁学钊身上,是丁学钊承包的另一家公司欠了钱。
    除了觉得自己无意中当了“替罪羊”外,唐德顺更纳闷的是,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他公司财产依据的法规条款╠╠《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根本就不存在。
    “无意中当了‘替罪羊’”
    ╠╠德耀公司法人代表唐德顺
    2005年9月7日,一脚踏进单位,南阳邓州市德耀设备公司法人代表唐德顺就遇到了一件头疼事:自己公司的账户被查封了,客户纷纷来电询问。
    “我不欠人家钱呀。”唐德顺说,正在他清查公司账目之时,9月8日,更严重的事情发生了,他公司账户上的45万元被法院划走了。
    三天后,唐德顺收到了镇平县法院的裁定书,这时他才恍然大悟:问题出在他的合伙人丁学钊身上。
    原来,丁学钊除与唐德顺合伙外,还承租经营了邓州市灵山水泥有限公司,而水泥公司欠了别人的钱,是债主孙秀兰起诉到法院申请从唐德顺公司账户上划钱的。
    唐德顺说:“丁学钊曾转入德耀设备公司100万元,但这笔钱是作为合作办公司的投资款,自己公司因此无意中当了‘替罪羊’。”
    据了解,2005年4月,唐德顺应邓州市委、市政府的邀请,和丁学钊合作成立了邓州市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唐德顺任法人代表。企业专门生产“全自动立式烘干机”,向全国水泥生产企业销售。
    唐德顺说:“正当新公司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于2005年10月即将生产第一台设备时,这个突如其来的变故一下子击碎了我大干一番事业的梦。”
    2005年12月28日,记者在位于邓州市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面的院子里看到了一台该公司生产的半成品,据看护的工人介绍,整台设备价值近70万,组装后是一个有10层楼高的庞然大物,生产周期须两个月。
    “‘免责协议’为何不灵”
    ╠╠灵山水泥公司经理丁学钊
    对于镇平法院的执行结果,邓州市灵山水泥有限公司经理丁学钊也感到非常冤,他说:“在接手这个倒闭企业前,就知道该企业欠债较多,为避免摊上官司,我通过灵山水泥公司董事会,订立了一份“免责协议”,但为什么这个协议不灵了呢。”
    该协议明确规定:在丁学钊租赁该公司期间,乙方(丁学钊)对承租前的原欠债务一概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灵山水泥有限公司)原欠款纠纷,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丁学钊告诉记者,他对灵山水泥有限公司贡献很大。该公司在2004年之前,由于管理混乱,一度歇业停产。2004年7月,在邓州市财政局的邀请下,他先后筹资投入上千万元对水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进,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恢复了正常。
    对于向德耀设备公司注资一事,丁学钊认为合法、合情、合理,自己作为投资方,这是正常的资本运营,一分钱不往德耀设备公司投,双方怎么合作?
    “丁学钊是想逃避债务”
    ╠╠镇平法院法警大队王大队长
    “丁学钊向德耀设备公司注资,是想逃避债务。德耀设备公司实际是个假公司,所以我们才执行德耀公司的财产。”2005年12月28日,负责执行的镇平法院法警大队王大队长告诉记者。
    王大队长透露,丁学钊与灵山水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灵山水泥公司的债务仍应由该企业承担。
    采访中,王大队长出示了2004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34号判决。该判决书显示:本息合计应归还孙秀兰27万元。王大队长说,当时,由于灵山水泥公司账上没钱,就没有执行。
    至于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划拨了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上的钱。王队长解释说:“这是法律上的‘保全’措施,先冻结账户,再通知对方,是法律程序。”
    为什么欠款27万元,法院要判还45万元呢?王大队长解释说,这是利率翻番计算的结果,南阳中院判决的是月息一分,现在按两分算,加上不按法定期限还款的罚款,加起来就是45万元。
    “债务应由邓州市法院执行”
    ╠╠邓州市法院一领导
    邓州市法院一领导告诉记者:“丁学钊租赁经营灵山水泥公司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由于管理不善,灵山水泥公司欠债高达3000多万元,已通过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的就有600多万元,陷入倒闭边缘;丁学钊租赁经营后,多方筹资1000多万元进行技术改造,集中精力抓管理,使企业渡过了难关。”
    该领导透露:“在灵山水泥公司渡过难关后,南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了‘邓经初字第195号’判决书,明确将24位债权人的债务统一协调到邓州市法院执行,执行期限定为从2005年9月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每月灵山水泥公司上缴12.4万元租赁费用给邓州市法院,再由邓州市法院按比例分解给各债权人。”
    对于孙秀兰案件绕过“邓经初字第195号”裁定屏障、交给邻近的镇平县法院执行、在租赁协议签订仅仅1个月后就来执行欠款的情况,邓州市人民法院王副院长解释说:“因为孙秀兰的哥哥在邓州市法院工作,是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领导,其主动申请回避,所以南阳中院指定镇平县法院来办理此案。但为何镇平县法院不按“邓经初字第195号”判决书,每月扣缴灵山水泥公司12.4万元,王副院长说他也不清楚。
    “‘第80条’子虚乌有”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张春律师
    对镇平县法院如此执行欠款的做法,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张春律师对作为法律依据的“第80条”表示质疑。
    张春律师指出,最高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是有80条,但后来在正式下发时,仅保留了36条,镇平法院执行案件依据的‘第80条’子虚乌有。
    但2005年12月28日,当记者就“第80条”的问题,向镇平法院法警大队王队长请教时,王队长坚持说,‘第80条’确实存在,就是根据‘第80条’的规定,法院才执行了德耀设备公司财产。
    此外,就镇平法院的划款程序、执行款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张律师还提出了质疑╠╠
    法院划款前没有给德耀公司任何告知手续,划走款后才只给该公司邮寄了裁决书和3万元罚款决定书。法律有明文规定:双方诉讼期间,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但进入执行阶段,没有法律规定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由此,在划拨款项之前,法院应给德耀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何况唐德顺和丁学钊是合作关系,即使丁欠钱也不能从双方共同所有的企业划走。
    还有,镇平法院计算执行款的方法没有依据:邓州法院234号判决书只判决了27万元,镇平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灵山水泥罚款3万元,即使加上利息也不超过30万元,却划走了45万元。再加上灵山水泥以前已经付给对方3万元,27万元的欠款,一年时间变成了48万元,很难说得通。
    最后,镇平法院有关人员怀疑丁学钊另外注册公司并注资是在恶意逃避债务,但这种认识是建立在合理怀疑基础上的,是大忌,正如当事人不能随便怀疑镇平法院的执行是收了当事人的好处一样。
    德耀公司已被注销
    在前期投资款被划走后,德耀公司正常的项目运营计划一下子被打乱了,唐德顺由此萌生了退意。
    唐德顺说,更令他害怕的是,当丁学钊委托律师到镇平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时,法院一工作人员对律师说:“为什么唐德顺本人不来亲自递交复议申请?他和丁学钊串通一气恶意逃避债务,他敢来就先拘留他,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目前,德耀公司已经“夭折”。记者在邓州市工商局了解到,德耀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是一家合法的正规公司。但2005年12月,德耀公司在该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
    据调查,由于企业莫名其妙“替人受过”,自己也可能由此惹上官司,唐德顺已经收拾行装离开了邓州市;丁学钊也表示不敢再往德耀公司注资。

文章来源: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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