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的员工,平时的收入还算不错,但还是感觉有很多东西不能说买就买。在朋友的介绍下,徐先生决定申办一张透支额度为五千元的信用卡。此后,徐先生的生活质量确实是提高了不少,把很多计划以后买的东西都提前买到了手上。在为新东西开心之余,徐先生也十分注重个人信用,总是按时返还欠款。
去年春天徐先生接到银行的通知,由于他的信用记录一直良好,银行方面将徐先生的信用卡升级为金卡,透支额度也涨至一万五千元。为了庆祝自己领来了新卡,他先后给自己更换了电脑、手机等昂贵的电子产品。本来想着开工资后慢慢还就好了,谁知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就在徐先生背上新债后不久,他所在的公司就由于效益不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裁员。平时表现不突出的徐先生,不幸被归入此列。
被裁员的徐先生一直没能找到新工作,顿失经济
在此期间,因为徐先生没有及时的上缴还款,银行打来电话催缴。可是此时,徐先生已经再无力还款了,只能拖过一阵是一阵。当银行再次来电话催款时,一位业务员告诉徐先生,如果他在经过第三次催缴后仍然不肯还款,就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银行方面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挂断电话后,徐先生心乱如麻,他觉得并不是他不肯还钱,实在是他确实已经没有了还款的能力。难道就因为欠了卡债,他就要被关进监狱吗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徐先生的透支额不足五千元,或者在失业后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那么徐先生基本上不构成该罪的。银行很有可能以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那时徐先生依然不能偿还卡债的话,可能会就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并处一定额度的罚金。罚金的多少视银行不同而定。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