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应付与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但在现实中,还是有许多劳动者并未如愿获得相应的加班费。为此,有关司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动机。这是值得庆贺的,但是,该司法解释设置了劳动者加班费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拒交相关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设置,不得不让人困惑:它到底想维护谁的利益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质疑有必要分析一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关系。
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中,加班了却未获加班费,或加班了,却未按法定的加班费标准给付,但劳动者却往往敢怒不敢言,要是你胆敢表达索取加班费的诉求,还怕不怕被老板无理刁难,甚至面临被老板找茬开除的危险
道理很简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并不平等的关系,且劳动力廉价、劳动岗位远比劳动力少得多等客观因素。这些客观因素,始终将劳动者置于被动与被迫的窘况,劳动者根本没有冲撞用人单位的勇气,只能默默地诅咒或承受。
既然劳动者始终处于不敢得罪用人单位的境地,那么,一旦未获加班费,劳动者如要主张权利,就势必要举示证据。劳动者又能举示什么证据无非就是考勤表、考勤卡、同事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劳动者能取得吗一些考勤表、卡等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拿得到吗同事还要继续上班,为避免被报复,敢作证吗只要不作假证就谢天谢地了。所以,这一规定并未真正替劳动者着想,根本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该司法解释反驳: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拒交的,就将承担不利后果。请问,假设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有证据,但谁能裁判,裁判的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会轻松地举示没有加班的证据,你信不信那么,这个设置就对用人单位毫无约束力。严峻的现实,必须正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力悬殊与执法者不公将会把这一设置踩在地上。
该司法解释还表示,劳动者可拒绝加班。在现实中,这一设置行得通吗劳动者始终处于服从的境地,他们敢拒绝吗
因此,有关加班费等争议的举证责任应考虑倒置,并要设置一些责任给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有关部门有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并有职权调取有关证据。总而言之,任何法律制度,在设置一些约束性条款时,必须考虑现实的具体情况,对于强势者,约束必须严格,惩治更要加大。而不能以企业生存为借口而继续放纵强加无理的东西给弱势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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