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下跌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差价?
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但是过了不久,钢材价格急剧下降,甲公司觉得自己亏了,希望能够要回这笔差价,于是他把乙公司告上了法庭,案由是不当得利。
甲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但自己在付款时,多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3万余元,要求顺立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款。
被告顺立公司辩称,自己确实收到这笔钱,但这是原告购买钢板支付的货款。原告在支付货款后,钢材价格下跌,便不来提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钢板买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首先,综合证人证言、提货单上所反映的打印时间、规格、材质、数量、单价、总价等综合分析,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开出提货单;其次,根据双方认可的计算价格的公式,结合提货单上的数量、单价,欣欣公司转账支付的金额与顺立公司开出的提货单上的合计金额完全吻合;再次,双方均无异议的一次钢板交易,亦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支付方式亦为甲填写转账支票后,转账付款给乙公司。本案中,原告方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支付被告人民币2.3万余元,而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无合法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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