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了解担保责任(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
2003年1月6日李某用工资存折作抵押向王某借款5000.00元,由刘某某作担保。李某借款后,王某从李某的工资存折里取走现金2000.00元。王某称,李某借款至今欠王某本金5000.00元,利息2000.00元。因李某不知去向,王某多次向刘某某索要未果。现要求李某、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解说)
李某欠王某借款,王某起诉追索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要求李某承担利息4000.00元,因双方在借款时无明确约定,且王某未提供相应证据,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向王某借款5000.00元后,王某从其工资存折里取走现金2000.00元,故李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3000.00元。李某向王某借款时,刘某某作担保,因担保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刘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李某归还王某王某借款3000.00元,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李某承担,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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