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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弊端

2017年12月2日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xgzqzwls.com/
 1、实体上的弊端
  (1)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无债权凭证的规定或有关精神。债权凭证制度是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
  同样债权凭证亦缺乏理论依据。我国民诉法关于法律文书的称谓有着严格的界定,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特定的含义。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书解决程序问题,决定书解决其它问题。债权凭证的出现从理论上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凭证的性质属公证文书,但法院作为公证文书的发放主体更是值得怀疑。因此债权凭证亦没有理论根据。
  (2)债权凭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
  2、程序上的缺陷
  (1)债权凭证的发放缺乏应有的程序。
  (2)执行期限自相矛盾。首先,实行债权凭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但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之一是执行期限届满,人为降低执行效率。其次,我国执行法律要求执行案件必须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而债权凭证却要求等到执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发放。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严重违反执行期限。
  3、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表现在三方面: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文章来源: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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