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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纠纷
2016年2月2日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xgzqzwls.com/
借款人分别于2009年5月1日、2009年7月1日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和9万元,约定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并约定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还清借款。借款人于2010年8月份起诉到法院。
分析:2009年5月1日的借款期限是6个月,即到2009年11月1日到期,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人的担期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为借款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应在2010年5月1日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债权人并未在此期间主张担保责任,而是在2010年8月份才起诉到法院,由此可以看出担保人对此债务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
文章来源: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冯云峰
[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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