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在交付借款时将利息预先扣除的现象,出借方的说法是降低风险,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日,沾化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预先扣除利息的民间借贷纠纷。
2008年9月23日,李某经人介绍向宋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5厘。李某给宋某写下借据,借据中约定首先扣除利息27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归还本金1.5万元。当日,宋某交付给李某1.23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归还借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应当向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双方约定借款时首先扣除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宋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借款1.23万元,因此,李某应当按照此数额向宋某履行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遂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宋某借款本金1.2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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