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要缴利息税
案情
孙某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2004年,他以公司名义向朋友张某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约定借期为两年,利率按银行贷款的3倍计算。
2006年,借款到期,经核算张某应得利息25万元。但孙某却提出,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应为张某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5万元,决定向张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20万元。不久,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出具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因为利息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说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张某借钱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是民间借贷关系,但也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取得了利息,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利息总额的20%,遂法院判令张某应缴纳利息税,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张某利息20万元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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